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

   
| 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实习生、毕业生十大常见法律问题

收藏 分享 发布时间: 2018-10-25 10:53| 发布者: 就业指导处| 查看数: 27752| 评论数: 0

       对初入社会的毕业生而言,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由于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应届毕业生维权意识和社会经验缺乏等原因,侵犯应届毕业生劳动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小编整理了十个应届生就业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聪明如你,知道怎么办么?

 

1、毕业前就到单位实习,这段期间怎么算?

一句话答复:用人单位对在校生身份明知,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有效。

解释:在目前多数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仍是在读学生,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关系均在高校,故其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主体,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公布的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明确了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裁判规则。详细案情,建议参阅该公报案例。

2、“三方”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

一句话答复:三方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在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仍要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部分应届生入职时会与公司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俗称的三方协议)。问题来了,这份三方协议,能替代劳动合同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十九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应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而三方协议仅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解决的是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等相关问题,其中对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均没有约定,故三方协议与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能混为一谈。

3、单位帮我解决了户口,能签服务期协议,收我的违约金么?

一句话答复:听好了:仅以解决户口为条件,要求你签服务期协议,约定提前离职要收违约金的,都是违法的,违法的,违法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4、单位什么条件下可以收我的违约金?

一句话答复:除了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或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解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也可以约定违约金。

5、我的试用期到底有多长?

一句话答复:最短的合同(三个月及以下)没有试用期,最长的试用期不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都违法。

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能约定两次么?

一句话答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试用期该不该给我交社保?

一句话答复: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间,社会保险一天都不能少。

8、试用期的工资到底该定多少?

一句话答复: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我如果觉得工作和我想象的不一样想辞职,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一句话答复:辞职就是你想辞,想辞就能辞。(当然啦,历经沧桑的公号君友情提示,做好合理职业规划,辞职也别太任性……)

解释:辞职自由是劳动者的单方劳动权利,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当然,劳动者离职时也要遵守一些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我辞职了单位不给我转档案,不给我出离职证明怎么办?

一句话答复: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转档案,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单位不配合,可以考虑起诉。

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劳动关系解除后,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以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均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如果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出现拒绝转移档案等情况的,首先要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转移档案、出具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尽量协商解决上述事项,实在协商无门的,可以诉诸劳动仲裁和法院,依法维权。

GMT+8, 2024-4-26 12:00

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广州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Guangzhou Industry & Trade Technician College. All rights reserved.

Archiver|

友情链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中国知网

站点信息

粤ICP备18063504号-2
Design By: JasonChao, 2011


Powered by Discuz! X1.5.1

粤公网安备44011102001066号

联系我们 招生就业处:电话:(020)86084731   36271067   86087530   86087523   联系人:陈老师、何老师、 梁老师

白云校区: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636号    邮编: 510425    电话: (020)86082354    传真: (020)86087637
南校区: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鹤建里    电话: (020)80501989    (020)80502997    
科教城校区: 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教大道86号    电话: (020)3971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