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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工贸师生,这些要点需要“Get”

收藏 分享 发布时间: 2018-9-27 10:41| 发布者: 就业指导处| 查看数: 1884| 评论数: 0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
快速了解“扫黑除恶”

       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党中央部署,从2018年开始,为期三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扫黑”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

3、“扫黑除恶”斗争主要打击哪几类“黑恶”势力?

重点打击12类“黑恶”势力: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 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0.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 黑恶势力“保护伞”。


4、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6、学生身边的黑恶势力有什么?


与传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不同,近年出现的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校园贷”便是如此。

  “校园贷”案件中的受害者以在校学生为主,多数受害学生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容易被骗入“套”。


7、作为学生如何防止卷入“校园贷”的深渊?

  1. 要自觉防范和抵制“校园贷

  2. 要意识到裸贷一般会有高利贷的陷阱,是不合法的

  3.
保护好个人信息,慎重外借身份证。对一切要求透露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学生证、家庭信息)的代办证件的事项要慎重对待

  4. 一旦陷入非法“校园贷”陷阱,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寻求解帮助


8、除了“校园贷”外哪些行为也属于校园“黑恶势力”?

  1.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

  2.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

  3.虐待、性侵、欺凌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情况

  4.学校建筑施工过程中,阻挠学校建设施工等违法犯罪情况

  5.学校中“校园贷”、暴力催贷、电信诈骗等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涉校涉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


9、学生举报黑恶势力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1. 学生发现或知悉政法部门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政法部门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2.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等情况。



涉黑恶罪名:

一、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学院“扫黑除恶”举报渠道

1、学院“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20-86080082

2、学院“扫黑除恶”举报信箱:
         中心校区:北门、德勤楼一楼

南 校 区:德馨楼一楼

实训基地:正门校卫室门口


3、学院“扫黑除恶”举报电子邮箱:200207103@gzittc.com
 

GMT+8, 2024-4-2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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